天河公園廣場大媽戴著調頻耳機安靜地跳起來 湯銘明 攝(資料圖片)
  新出爐的公園條例作了多處修改,“8時前禁跳廣場舞”等規定引起爭議
  備受關註的《廣州市公園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28日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接受第二次審議,較之前增加了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50米內區域禁跳廣場舞,禁跳時間也更改為13時至15時及晚上10時至次日上午8時,等等。消息一齣,馬上引起社會廣泛熱議。記者昨日採訪了與公園相關的不同群體代表,他們總體認為二審稿較之前版本要科學,但由於大量職責下放到園林部門和公園管理方,一些規定雖然“描述得很好”,做起來卻很難。
  爭議1
  音量限值不實行“一刀切”
  公園是否會陷入管理混亂
  環保人士坦言,二審稿關於音量的設計較以往科學
  在一審稿中,曾規定公園噪聲不能高於80分貝,該規定在此前舉行的網上立法聽證會上成為熱議的焦點。最終,二審稿決定取消噪聲全市統一限值,改為:由園林和環保部門按照國家聲環境功能區分類的規定,劃定各公園所屬的聲環境功能區,再由各公園按照其所屬的聲環境功能區執行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限值。
  所謂“聲環境功能區”的概念源於《聲環境質量標準》,公園一般屬於1類或2類聲環境功能區。這就意味著,各公園未來將很有可能在60分貝到45分貝之間按照功能區劃分進行限值。但有公園管理方人士坦言,按照二審稿,各大公園先得按照自身情況設置不同的噪音限值,再對園內功能區再細分不同噪音標準。這樣算起來全市這麼多公園可能最後會出現上百個噪音“標準”,不但市民難以適應,公園管理也會陷入混亂。
  一直關註公園噪音的環保人士李濤坦言,二審稿關於音量的設計較以往要科學,據他調查發現,目前公園廣場舞噪音一般在50-70分貝之間,新標準可對公園噪音起到一定緩解作用。
  爭議2
  噪音標準已降到60分貝
  怎麼測才算超噪音限值?
  跳廣場舞的老人表示,噪音多少關鍵在於如何監管
  噪音標準從80分貝一下降到60分貝,“廣場大媽”是否可以接受?記者昨日也在各大公園隨機採訪了數十名跳廣場舞的老人,他們大多表示,噪音多少關鍵在於如何監管、由誰來監管。這些問題在二審稿中得到了進一步明確。條例規定公園管理機構應配置便攜式噪聲檢測設備,對公園內的噪聲值進行經常性檢測。有條件的公園應當在健身、娛樂活動區域設置聲屏障,並設置噪聲監測設備和公共電子顯示屏,實時監測並顯示噪聲值。
  然而公園管理機構該如何對噪音進行測量,二審稿並沒有詳細說明。“離多遠測,兩三米?還是一百多米?聲音是向上飄的,測的時候是水平測,還是垂直測?”李濤坦言,“這些關鍵問題都沒能細化,什麼噪音限制和後續處罰的措施很難開展。”有公園管理方也坦言,依靠公園人力,做到經常性檢測並不現實。流花湖公園一工作人員表示,之前公園特地購置了一批測音量的分貝儀嘗試檢測公園噪音,但後來發現測試距離很難把握,如今早已扔在了一邊。
  爭議3
  通過斷電方式消除噪音
  是否能震懾“廣場大媽”
  街坊笑言:現在很多人去公園跳舞都是自帶發電機
  此外,二審稿還明確對於違反公園噪音規定的游人,公園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斷電方式制止。這種方式能震懾“廣場大媽”嗎?有“廣場大媽”笑言,效果一般,“現在很多人去公園跳舞哪會借公園的電?都是自帶發電機去的,你公園斷電又怎麼樣?”李濤認為,與其斷電,不如採取沒收音響設備的方式更具操作性。
  不過有公園管理方人士坦言,無論是罰款、斷電還是沒收設備,哪怕賦予園林部門或者公園方類似的行政處罰權,公園也不敢貿然去罰,“就算條例最終實施了,我們還是得以勸導為主,什麼罰款斷電那些都是嚇唬人的,誰還敢動真格?”
  爭議4
  早上八點前禁跳廣場舞
  這一規定是否過於嚴厲
  公園管理方認為,這樣的時間設置還是較為科學的
  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在禁止開展大音量活動的時間段方面也從原來的每日12時至14時和22時至次日7時,調整為:每日13時至15時和22時至次日8時。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解釋,延後調整主要因為中午12時一般為午飯時間,周末上午7時至8時多為休息時間。消息一齣,不少街坊認為,“早上八點前廣場大媽都不能跳廣場舞”,這樣的規定會不會過於嚴厲?
  記者走訪發現,事實上該規定對“廣場大媽”影響不大。記者對比市內部分公園的活動人流觀察發現,早上7點到8點半這個時間段一般是老人家進公園晨運的時間,一些老人會在腰間別個小音箱,但總體音量不會很大。到了9點過後,各種廣場舞才會陸續進駐公園,到11點多結束,接著下午2點半-5點半、晚上7點半-10點也是廣場舞的高潮。因此有公園管理方認為,這樣的時間設置還是較為科學的。
  爭議5
  禁止營利性活動政策放寬
  教學培訓機構能否進公園
  在聽證會上,陳述人代表意見分歧曾有過激烈爭論
  之前一審稿曾規定,禁止在公園開展“與公園功能無關”的營利性活動,二審稿將禁止範圍拓展至:禁止租用政府管理的公園場地或者設施開展教學、培訓保健、康復等營利性活動。
  事實上,對於教學培訓等營利性機構能否進公園,在聽證會上曾有過激烈的分歧和爭論。有好幾位陳述人代表曾表示可在公園適當增加一些文化藝術展館、書院、畫院、甚至歌舞教學、學生補習班等教學培訓機構,認為公園內從事教學、培訓有利於豐富公園內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滿足市民精神文化需求。但也有相當一部分陳述人代表對此持反對意見,認為培訓機構在市面上已經有很多,與公園關聯性不強,進駐有悖公園公益性。
  新聞背景
  人大二審《廣州市公園條例》
  28日至29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三十四次會議。會議審議了修改後的《廣州市公園條例》的法規草案。
  會議還審議並表決通過了《廣州市公共圖書館條例》、《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州市2014年市本級預算調整的決議》、《關於葉新蘭等的代表資格審查情況報告》;審議並表決通過多項人事任免事項;審議了市政府《關於地鐵建設情況的報告》等,以及聽取了《關於常委會委托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意見的綜合報告》。·許靜·編輯:王燕子  (原標題:廣州8時前禁跳廣場舞引爭議 市民:說得很好執行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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